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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时隔两年,条例再次修订,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对标上位法,严格依法立法。
根据陕西省对秦岭小水电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水电站。保护与开发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指标权重,相应调减经济发展指标权重,实行差异化考核。四是突出秦岭整治,包括乱采乱挖等五乱问题,特别对房地产开发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改动幅度5个方面修改,涉及条款占比80%以上2007年审议通过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次为一条山脉进行地方立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2017年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
随着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上升,将促使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地下水修复项目持续增长。5)修复工程低价中标现象依然存在,需要加强修复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通过企查查APP进行关键词和筛选查询,2018年土壤修复从业企业为3830家。二、2019年发展展望1、政策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土壤修复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农田土壤修复为土壤修复中另一大主要领域,根据我国已经开展的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试点项目来看,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技术和模式,主要还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开展一些探索性工作。3、技术方面近年来,在国家风险管控思路指导下,污染场地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技术组合正在兴起,将有更多场地,特别是大型复合场地,根据地块的使用功能和利用规划,采用修复和风险管控相结合的修复方案。
原位化学氧化/还原技术依然是地下水污染修复的重要手段,修复药剂的注入将更加精准。6)农田土壤修复面临技术、资金、模式等多重困境。2、市场方面2016年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求2018年和2020年分别完成农用地详查、重点行业详查。建议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体系。
国内土壤修复行业信息公开不够,公众容易误解。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随着修复工程经验的积累,修复项目也将由单纯的技术和设备主导,向方案设计和工程设计主导转变,即由硬技术向软技术发展,逐步摆脱土方工程的形象。原位加热修复技术目前基本应用成熟的有传导式原位电加热、燃气加热和原位电阻加热技术。
国内与修复技术配套的装备水平较差、可靠性不高、二次污染防治手段不足。目前,我国使用的很多设备来自于国外,造价昂贵,后期维修或维护困难。
随着国家对修复项目的长期效果和管控效果的重视,现场在线的污染筛选技术和地层刻画技术等精准调查技术将在修复项目中推广应用,污染源-地层-地下水的精细三维识别技术和与之对应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将助力修复和管控设计、实施的精准化实施。2、行业发展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5亿元,与2017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现有取样方法采集的样品代表性不足,造成修复行业基础不牢。土壤修复商业模式包括污染方付费模式、受益方付费模式和财政直接出资模式,均存在污染责任人无法确认或资金困难等问题,行业需要探索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渠道。化学氧化技术对中轻度有机污染土壤具有效果好、经济、施工便捷的优点,但是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不同赋存形态对化学氧化修复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2019年,原位加热和异位热脱附将应用更广泛,对设备的需求量有所增加。建议国家鼓励地质勘探、化工、自动化、机械等行业与土壤修复行业联合开展修复技术和施工方法研究。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主要仍将采用稳定化技术,结合场地条件,淋洗技术的应用也将增多。
4、行业存在问题及建议1)政策标准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开展了土壤中微塑料污染研究,在微生物聚集体抵抗毒性以及过硫酸盐化学氧化修复有机污染土壤机制方面取得进展,同时在重金属超标农田和稀土尾矿地安全利用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成果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对不同用水户制定不同的水价政策,构建非农业用水价格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农业排灌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山西省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资源《通知》明确,再生水是山西省鼓励优先使用的水资源,对再生水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具体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促进城市再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
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污水处理已成为当今环保措施之一,经过处理的污水被广泛使用于建筑、农业、交通、石化、城市景观等各个领域,那么污水处理服务费该如何收取?《通知》中,山西省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为营造节约用水氛围,山西省还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2020年底前将全面落实到位。4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水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分别就建立有利于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各类水源比价关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三方面作出明确。
鼓励采矿区以自用、回用等方式,优先综合利用矿井水,矿井水用于本矿以外用户时,供水价格应明显低于自来水同类用水价格,具体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与此同时,山西省将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此外,山西省还将深入推进当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鼓励农业生产使用黄河水,鼓励万家寨引黄工程积极扩大供水量,加快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补偿合理成本的引黄水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生态水保本、生活水微利、工业水合理的原则确定引黄各类供水价格,保障引黄工程稳定运行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污水处理已成为当今环保措施之一,经过处理的污水被广泛使用于建筑、农业、交通、石化、城市景观等各个领域,那么污水处理服务费该如何收取?《通知》中,山西省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4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水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分别就建立有利于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各类水源比价关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三方面作出明确。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对不同用水户制定不同的水价政策,构建非农业用水价格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农业排灌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为营造节约用水氛围,山西省还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此外,山西省还将深入推进当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